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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9-08-28瀏覽次數:5300來源:普洱市電商信息化平臺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現將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1.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有關規定執行。

          2.201811日至20201231日,對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有關規定執行。

          3.201871日至20216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號)有關規定執行。

          4.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的流動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5.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新購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6.原公安現役部隊和原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改制后換發地方機動車牌證的車輛(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車輛除外),一次性免征車輛購置稅。

          本公告自201971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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